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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论坛】惩前才能毖后 治病为了救人

[ 信息发布: | 发布时间:2017-09-20 | 浏览:次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所一贯秉持的基本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同样是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遵循。

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要准确把握“惩”和“治”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惩治,“惩”是前提,是对腐败问题的最大震慑,不“惩”,党纪就会失去威慑力,纪律就不会被“敬畏”;而“治”是根本,惩治是为了纠错、改错、防错,不“治”,就会陷入越查越多的怪圈。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目的决不是把他“整倒”或者“打垮”,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是要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要做到严明纪律、宽严相济。一方面,要严明纪律。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把尺子量到底,秉公执纪,从严执纪,以严明的纪律约束干部,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另一方面,要宽严相济。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得当、于“纪”有据。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查处具体人员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所以,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要因人施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综合考量每个人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态度等,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促其深刻反思、彻底改错纠错,回头看到岸、找到岸、上得了岸,重塑人生,重走正道。当然,在“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高压态势下,“问题干部”只有珍惜组织提供的机会,相信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才能迷途知返、告别过去、轻装上阵。对党忠诚,主动交代,就不至于无可救药,就可以争取新生的机会,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要转变执纪理念、精准执纪。要树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理念。强化纪律思维,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树立惩防结合、寓防于惩的理念。要将“惩”与“防”结合起来,做到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 “树木”与“森林”、“未病”与“已病”的关系,把握好政策和策略,不能只盯“极少数”、忽视“大多数”,在坚决“拔烂树”的同时,让“治病树”和 “正歪树”成为新常态。要树立动辄则咎、抓早抓小的理念。坚决摒弃过去“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做法,纠正简单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 有病早治、防微杜渐,切实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维护好整个森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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