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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规定

    [ 信息发布: | 发布时间:2010-02-03 | 浏览:次 ]


      为了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免去该科科主任职务。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医院资格。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医院乱收费的,追究该院院长的责任。
       九、严禁医疗机构违反招标规定,不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比先进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举报属实、提供证据者,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十二、本规定中的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物资设备购销中非法接受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经济利益;在医疗活动中收受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统方费、介绍费、宣传费、转诊费,以及接受商家支付的旅游费用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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