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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廉情抄告实施办法(试行)

[ 信息发布: | 发布时间:2020-06-03 | 浏览:次 ]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推动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 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之间的相互协同、有机衔接、一体落实,扎实构建知责、履责、督责、问责的“责任闭环”体系,根据《陇县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情抄告是我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两个责任”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廉情抄告是指县纪委监委(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针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县委主要领导进行抄告,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问题单位扎实整改、完善制度,强化风险防控。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抄告:

(一)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致使所在部门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信访反映集中,需要引起注意的;

(三)通过陇县纪检监察大数据智慧监督平台信息比对,在民生资金发放、“三公”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立即整改的;

(四)执纪审查调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需要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抄告的情况。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监督对象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制作《廉情抄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书面抄告县委主要领导。

第五条 县委主要领导对收到的廉情抄告作出书面批示要求,明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接受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廉情抄告内容进行分析研判,督促责任单位制订针对性措施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第七条 对廉情报告反映的问题,县委、县纪委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分层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县委书记约谈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镇、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分管县级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约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约谈单位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要对廉情抄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整改中存在不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处置,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第九条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抄告批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专题整改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县委和县纪委监委。

第十条 整改工作完成后,县纪委监委对整改情况和发现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向县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廉情抄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班子考核和主要领导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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