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纪检监察执法中构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制度体系,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加强执纪执法工作实现法法衔接,形成纪检监察工作反腐合力。
强化执纪执法,依规依法处置。在线索处置中,首先要建立线索研判机制,集中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净化政治生态、消除腐败行为,切实解决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切实提高党和国家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对干部违反纪律的问题,按照执纪执法规定开展调查和处置。一是对严重损害和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已丧失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对严重违犯党纪、触犯刑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开除公职。对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加强线索回馈,促进执纪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移送、通报机制。党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或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实现执法和执纪工作同开展,及时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将纪律牢牢挺在前头。
正确运用措施,规范调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一要充分应用调查措施,客观、全面收集和固定违纪违法证据,用充分的证据和详实的事实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在调查中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批准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案件调查中公安机关应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查询户籍、车辆等各类信息,采取技侦措施,开展笔迹等痕检、文检工作,协助查缉相关涉案人员等。二要严格遵守执纪执法规定,严格程序规范办案。监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加强协同工作,确保纪法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职责,其工作实质是在执行工作中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对方履行程序对接、数据信息支持、调查措施配合等多方面的工作,配合协同办案,确保纪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