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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纪委监委信息稿件报送审核办法(试行)

[ 信息发布: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浏览:次 ]

为进一步规范陇县纪检监察信息稿件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确保发布信息稿件的安全、准确、及时,实现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内刊信息。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三条 信息稿件按重要程度分为四类:

A类信息:即在陇县纪检监察网站及县级媒体上发布的动态信息,包括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领导调研、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B类信息:即省市县巡视巡察相关信息,包括巡视巡察公告、动态信息、情况反馈、整改报告等信息;

C类信息:即在中央、省、市相关主流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包括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案件工作、调研文章、内刊信息等;

D类信息:即特级信息,包括涉及重大案件、突发性事件、重大舆情等信息。

第四条 信息审核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县委巡察办、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各内设室是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所有报送至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信息需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五条 全县纪检监察信息稿件的发布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即:

A类信息由镇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委室主任、分管副书记逐级审核并填写信息稿件签审单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县纪检监察网站公开发布。

B类信息中的巡视巡察公告、动态信息、情况反馈类信息稿件由县委巡察办相关巡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县纪委分管副书记逐级签审签字后,呈报县纪委书记审核签字,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县纪检监察网站公开发布或向上级报送;涉及的巡察整改报告类信息稿件由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由相关巡察组、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县纪委分管副书记逐级审签后,呈报县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县纪委公章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县纪检监察网站公开发布或向上级报送。

C类与D类信息稿件经由镇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室主任、分管副书记逐级审核并填写信息稿件签审单后,报请县纪委书记全面审核签字批准,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按要求发布或向上级报送。

第六条 所有信息发布稿件须填写稿件签审单,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电子版和签审单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并按程序统一发布。

第七条 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信息发布前要对所发布的信息存档备查;县委巡察办、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各室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原件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备查,并将审核资料复印件上报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信息稿件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或上报。对因撰写、审核不严导致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固定表述错误等引发的负面影响或上级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同一单位在信息稿件中出现一处错别字等问题,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出现两次错别字问题,相关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对稿件中出现固定性表述错误问题采取“零容忍”,相关组、室负责人在机关会上作出检讨,并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陇县监察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陇县城关镇东大街17号
电话:0917-4601851(办公室) 4609751(宣教室) E-mail:lxjw20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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