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陇县纪委监委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陇县纪检监察网是县纪委监委主办的门户网站,是我县纪检监察系统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阵地,主要任务是通过互联网宣传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和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发布有关反腐倡廉建设信息,加强业务交流;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提供网上信访举报及投诉平台。
第二条 网站运行、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负责,主要承担对网站信息稿件进行发布;根据形势变化和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网站运行管理情况,提出网站建设和改进建议;负责协调技术支持公司,对网站栏目进行技术保障;全面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及时检查排除网络运行故障等任务。经费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网站栏目设置管理
第四条 网站栏目按照兼顾全局工作、突出重点内容、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设置,具体分为一级栏目和二级栏目两大类。其中一级栏目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动态、廉政要闻、业务之窗、宣传教育、曝光台、政策法规、网上举报、资料下载”等9个模块33个子栏目。
第五条 网站栏目格局和架构要体现特色性,保持延续性,一级栏目要相对稳定,一般每两至三年改版一次,对二级栏目可根据需要作架构整合、名称调整和内容充实,确保做好常规栏目、做优特色栏目,使整个网站栏目之间协调互补,成为有机的整体。网站首页栏目及其内容的调整,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方案,送分管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网站内容审核更新
第六条 上网信息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 网站内容更新实行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县委巡察办、各镇纪委、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同配合、共同办网机制。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网站内容更新的协调、上传和管理,做到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的及时准确更新。县委巡察办、各镇纪委、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在网站对应栏目(纪律审查、党风政风、纪检信访、队伍建设、巡察工作、基层动态)中,及时撰写相关信息稿件并将审签后的信息提交党风室进行发布。
第八条 网站更新的资料提供和发布,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按照陇县纪委监委信息稿件报送审核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执行,各室组要落实责任,确保审核工作规范开展。
第九条 各室组负责人是网站相关栏目内容发布更新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实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权威。因审核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要明确专人为网站管理员,负责定期对网站栏目更新维护情况浏览巡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对网站上传内容、浏览情况要做好记载,作为工作通报以及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室组牵头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特别是重要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应于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或动态信息并附1至3张活动图片提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发布。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及时对接技术支持公司做好对网站服务器、运行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不得随意透露,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与技术支持公司签订协议做好网站相关数据的备份。要建立应急预警机制,以确保意外情况能得到快速有效处置,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信访室负责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网上举报管理员,做好网上举报的维护和管理,认真维护网上举报、网上举报反馈查询等交互性栏目的正常运行,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给予答复,清除不良言论,保证网站的政治性、严肃性。
第十六条 网站外宣专用计算机必须与全国纪检监察内网等内网计算机物理隔离,相关数据分别单独存储,以防止内部数据外泄和遭受攻击。
第十七条 各镇纪委、县委巡察办、各室组提供的栏目信息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报送的信息均应严格按程序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不涉密。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有损党和国家、省、市、县形象和纪检监察机关声誉的;或与中央、省、市、县有关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四)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密及不宜公开信息的。未经委领导批准的反腐倡廉建设重要部署、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相关情况;
(五)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